雇主应了解劳工基准法 避免触法
2016-03-15


【看中国纽约工商讯】在亚裔就业服务工商协会(AJSEC)举办的“劳工基准法讲座”中,专业律师盖隆(Thomas Gearon)﹑方兆明(Mark Fang)及克拉克(Leo L. Clarke),曾以工作职场“工时与工资”为主题,向雇主介绍相关法律,以避免与员工因此类问题而发生纠纷吃官司。细节包括,联邦和州府有关最低时薪和加班费的法令;可豁免员工和不可豁免员工的区别;法令规定业主应保持的纪录;劳工基准法的执行处罚等。

联邦小商业署商业发展专员郭曼丽表示﹐据以往发生在华人社区的案例看﹐多数业主都支付足够的工资﹐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只是在说法上不准确。例如雇主习惯说一周支付多少薪水﹐而不是以一小时付多少来表达。这样就不符合法律。因此在劳工厅计算方式不同,出现低于时薪的标准,雇主在以为守法的情况下,却被起诉违反劳工法。

劳工法律师盖隆提醒雇主,对于员工工资和工时的审查部分,即使与员工协议、且员工亦愿意一周工作60小时,但政府法令规定一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超出就要算加班。而且不能不付钱。州政府还规定,一个员工在工作场所超过10小时(包括吃饭、休息在内),雇主就一定要付加班费。

此外,他还提到有关午饭时间的规定:通常午饭时间(最少30分钟)是不算在工作时间要被扣除的。但如果员工在吃饭时间亦要挡负工作责任,这个吃饭时间就要算做工作时间。还有,有些与开始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开机器(需要预热),下班要去银行和邮局寄东西等,这些时间亦要算为工作时间。

盖隆还表示,美国法律分联邦法(Federal Law)以及州法(State Law),两者对劳工法律都有广义与细节的规范。他指出,联邦法规定美国职场的员工受到基本工时与工资的保障,对于超时工作的员工也必须给予超时的工资。然而,收取“佣金”的员工,如地产经纪、销售员或长期以外地业务为主的员工等,则不在此范围内。

商家认知不足而触法 赔偿从50万高达390

联邦及纽约州劳工厅,对不依照劳工基准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的雇主惩罚严重,大纽约地区多家不同类型大小商业曾遭起诉和定罪,赔偿额从50万至最高的390万元。

律师盖隆指出,70年前由罗斯福总统签署的“劳工基准法”明确规定工人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必须支付超时工作补薪等。纽约州起诉违反劳工法的行业,最高罚款与支付给工人的赔偿是联邦法院裁定的曼哈顿一家连锁餐馆违例,劳资双方和解,资方赔偿工人390万元。还有,纽约市府同意三件劳工案件和解,共赔偿300万元。再有,一家以纽约为基地的连锁超级市场,违反最低工资法被判赔偿325万元。等等案例屡见不鲜。

法律教授克拉克 (Leo L.Clarke)强调在工时与工资的劳工法中,并非只有公司雇主有责任,这与人事主管、或公司股分持有人都有关联,公司主管应该平日多关心员工的工作状况。

律师方兆明表示,有不少雇主在纠纷发生之后才寻求律师以及会计师的协助,往往为时已晚,他建议企业雇主们尤其是亚裔的雇主,要常常与律师沟通来保障自身与员工的权益。  
    来源: 网络 责编: La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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