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2014-2015年度报道(七):吹牛哥和银行劫匪的故事
2015-03-19
在第五篇里我们提到了十月份里最高法院处理了北卡罗莱警官搞错一个几十年没有修改的法律造成了宪法困境的局面,在第六篇里我们提到十一月份里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渔船船老大扔了几条鱼被联邦政府刑事起诉销毁证据的案子。
如果你觉得这些案子的剧情已经比较狗血了,你显然不会想到,最高法院审理的案子的狗血程度在十二月份将达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十二月份里大法官们审理的第一个案子叫做依隆尼斯诉美利坚合众国(Elonis v. United States)。这个依隆尼斯先生的故事如此狗血,我只能称之为“吹牛哥的故事”,故事的梗概是这样的:2010年依隆尼斯先生的前妻带着孩子离开了他,而他自己也丢了工作,总而言之是生活一塌糊涂。在这之后这哥们开始在面书上开始放一些充满的暴力元素的饶舌歌曲,在转载一段时间之后这哥们开始创作了,他写了些什么饶舌歌曲呢?

在歌词里这哥们号称要用一门迫击炮炮击前妻的家里,在另外一首里他号称要到幼儿园里去扫射儿童。他如此嚣张地游走在法律边缘的言论自然引起了联邦调查局监控网络的探员的注意,联邦调查局的探员特意登门警告他做人不要太嚣张。他是如何反应的呢?他不但在面书里提到联邦调查局探员来访,还号称要浑身绑满炸弹要和联邦探员同归于尽。联邦调查局终于觉得受够了,随即以“在州际商务平台上散布威胁”的罪名将其逮捕。州际商务平台在这里显然指的是互联网。

众所周知的是,美国是一个极度重视言论自由的国家,最高法院对于任何政府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为总是异常警惕。尽管如此,在判例法的角度来讲,言论自由也不是无限度的。最著名的例子莫过于霍姆斯说的“在剧院里谎称失火了”这种行为。一代又一代的大法官在一个接一个的判例法里说,“真正的威胁”(true threat)不受言论自由的保护。但是什么是“真正的威胁”呢?判例法从来没有给出很清楚的解读,最高法院只是说那种政治人物之间的火爆攻击不能算威胁,总而言之最高法院对于认定任何“威胁”都很谨慎,生怕危及言论自由。但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威胁”定义的含糊性显得越来越突出,这个案子也就因缘际会地被推到风尖浪口之上了。

在初审时,主持审理的法官指示陪审团要站在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角度,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看这哥们在网上散布的威胁是不是“真正的威胁”,结果陪审团判决他有罪,入狱四年。他的律师大呼冤枉,显然这哥们从头到尾都是在吹牛,他既没有迫击炮也没有炸弹。从他个人主观角度上说,他没有伤害前妻或者联邦探员的意图。他的律师主张:只有主观上准备伤害别人才能算是“真正的威胁”。而联邦政府的律师则提议了一个两段测试:1)这个人是否是有意传递威胁性的信息?他/她有没有真实的意图伤害别人另说,只要他/她的言论是有意的就好了。2)一个普通老百姓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上会不会觉得被威胁了?如果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话,这个人就是在传递一个“真实的威胁”。

这个案子一个特别之处是这哥们的威胁是写在歌曲里的,最高法院总是对政府禁止艺术家的言论特别敏感。而美国社会对于这九位大法官如何看待面书这样的社交网络饶有兴致,上一年度大法官们禁止警察无搜查证搜查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大家觉得大法官们都是有手机的,他们应该明白如今的手机里有多少个人信息。但是估计没哪个大法官们有面书帐号或者使用社交网络,大家对于大法官们对今天的社交网络有没有概念心里也没底,如今十几岁年轻人在网上啥都敢说,如果大法官们过于放纵联邦检察官挥舞诉讼大棒的话,岂不是网上会人人自危。
为了向大法官们强调社交网络的特殊性,依隆尼斯先生的律师准备了超级狗血的辩护,绝对能把你雷得外焦里嫩,你准备好了么?
OK,他说:依隆尼斯先生之所以有这些种种匪夷所思的行为,这是一种心理治疗。你可以说是一种宣泄,正因为他在网络上宣泄了自己的情绪,他在现实中就不会这么干了。

当我读他的诉状里这一段的时候,我的反应是,被彻底击倒。我知道美国律师时常创造全新的,超乎常人想象力的法学逻辑,但是这个新的逻辑还是完全超出我对这个案情狗血程度的预想和期待。

当12月1日最高法院开庭听取这个案子的口头陈述的时候,大法官们几乎立刻就表明了他们的倾向性:对于这种暴力威胁的担忧显然超过了他们对政府限制言论自由的担忧。阿利托对依隆尼斯先生的律师说了一句话总结了大多数法官的看法:“如果我们同意你的观点的话,那以后有家暴行为的前夫只要把威胁写进一首歌曲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斯卡里亚甚至说,那些在面书上使用的语言也没多大价值。

平心而论,我对于斯卡里亚这种根据言论的内容选择性地保护言论自由颇不以为然,任何试图限制言论自由的政府行为必然是从禁止最恶劣最无人同情的言论开始的。幸好老成持重的罗伯茨在关键时刻对政府律师的诘难挡住了这一波,他问了政府律师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现在很多饶舌歌手的歌词里都充满了暴力内容,难道这些人都应该被起诉?为了让同僚们了解如今饶舌歌手们的歌词有多离谱,他当庭说了一段著名的饶舌歌手Eminem的歌曲《97 Bonnie and Clyde》里的一段毛骨悚然的歌词,大意是如何要把妻子淹死。罗伯茨单刀直入:“这个也能被起诉么?”
政府律师说,当然不会。Eminem是在演唱会上唱的,这个有所不同,这个很明显是艺术家的行为。但是他显然紧张起来了,在过去六年里,奥巴马政府的首席政府律师办公室的律师们在罗伯茨的逻辑陷阱里吃的亏太多了。

果然,他已经滑进去了,政府律师逻辑上的一个微小弱点立刻就被放大。罗伯茨说,没有哪个歌手是一出道就是巨星的。所有的饶舌歌手都有默默无闻地独自在几角旮旯里写曲子的日子,政府怎么在法学逻辑上加以区分呢?难道他们要在某一点宣布:我是艺术家了?
政府律师一下傻了眼,虽然最高法院的当庭陈述即使是卡壳也是转瞬即过,但是你明显感觉到潮流在逆转,布雷耶也开始加入了质疑,布雷耶指出,夫妻争执吵架的时候常说一些后来会后悔,并不能当真的话;卡根也指出在现有习惯法下政府限制言论自由的时候不能卡的这么接近,必须要留有余地。

在罗伯茨的质疑下,当庭陈述渐渐陷入僵局。之后的新闻报道描述得最恰如其分:大法官们觉得要做点什么,但是不知道该怎么做。政府要求的标准显然在大法官眼里太过宽泛,太容易被滥用,而依隆尼斯先生律师的观点他们也是断断不愿意接受的。肯尼迪的收尾堪称点睛之笔:“我不知道‘真实的威胁’这个词好不好,实在是太多含义了。”

一天之后,大法官们又迎来了下一个刑事诉讼案:维特福德诉美利坚合众国(Whitfield v. United States),如果上个案子被称为“吹牛哥的故事”的话,这个案子大概应当叫“最衰银行劫匪的故事”。

六年前拉里•维特福德(Larry Whitfield)和他的朋友决定抢劫一家银行,很显然这两哥们从来没有抢劫过银行,以为学着电视里拿着枪冲进去拿钱就好了。结果呢,他们俩在银行第一道门就被金属探测器发现持枪,第二道门自动锁死。两个新手开车仓皇逃遁,周围警车蜂拥而至,他们更加慌不择路,把车撞毁了,他们只好各自徒步逃跑。维特福德躲进了一个叫玛丽•帕内尔的老妇家中,他告诉玛丽他没武器也不会伤害他,但是要她和他一起躲到电脑房里(原文如此,computer room,大概书房之类的房间),从厅堂到电脑房这段距离大概有四到九英尺,也就是不到三米远的样子。但维特福德不知道的是,已经79岁的玛丽有心脏病和高血压。
在电脑房里维特福德打电话叫朋友来接,这时年岁已高的玛丽受了惊吓,开始呼吸困难,然后心脏病发作一命呜呼了。维特福德大惊,再次逃离,躲到树林里最后被警察抓住。

这个闹剧/悲剧到此收场,两个抢劫菜鸟,不但一分钱都没抢到,还连累了老妇人送了性命。维特福德被检方起诉四宗罪,本来也没有啥好说的,人衰不能怪社会。但是奇妙的是,检方起诉维特福德挟持人质移动(accompany),而且这是个重罪!
原来美国成文法里,对于抢劫银行而且挟持人质移动的行为要罪加一等,最低要判十年且不准保释。维特福德大吃一惊,我什么时候挟持人质移动了?联邦检察官说,你挟持老妇人从厅堂里挪动到电脑房里,移动了好几英尺。维特福德说,啊,这也算啊?!
我猜想大多数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心里想象的挟持人质总是如警匪片里那样,联邦检察官说国会通过的法律里也没说移动多远,你移动一步也是移动啊。

庭审一开始,几乎和去年的大奶小三案,上个月的渔夫案和前一天的吹牛哥案一样,犯罪嫌疑人的律师约书亚•卡本特(Joshua Carpenter)试图说服大法官们收窄法律涵盖的范围以确保自己的客户不被法律触及。卡本特律师说,挟持人质移动应当是移动了相当距离(substantial),大法官们面面相觑,多长距离是“相当距离”啊?卡本特律师,这个陪审团自有判断。
但这在大法官们面前是混不过去的,在这么大的国家里把这么重要的标准问题交给陪审团的结果必然是导致各地标准不一,甚至在同一个地区不同的陪审团也会给出不同结果。肯尼迪,布雷耶都说几英尺在我们看来也是相当远啊,斯卡里亚搞笑地说,我常陪我老婆走到餐桌边,我觉得挺远的。

也正如前几个案子一样,当辩护律师焦头烂额地走下台的时候,他们的猪对手就要上台来救他们了。因为奥巴马政府的律师又是寸步不让,政府的立场还是:“挪动一步就是十年”。

罗伯茨开门见山地就说,劫匪A,抢了钱。劫匪B,抢了钱,但是要银行雇员走两步把钱袋递过来。劫匪A能保释,而劫匪B最低十年,不准保释,这毫无道理。卡根紧接着罗伯茨询问政府这里难道不应当有点微小豁免么(de minimis exception,de minimis是拉丁文的细小,微小),但是政府就是不愿意让一步,金斯伯格还特地询问政府律师:“一步也不行?”政府律师说劫匪哪怕只是挟持了人质走了一步就算。

政府的立场说白了和渔夫案如出一辙,要求大法官们相信公诉人不会过度诉讼。但是经历了大奶小三案,渔夫案,吹牛哥案,我不知道大法官们对联邦检察官不会滥用诉讼有多少信心。但是辩护的律师试图推销的法学理论同样让大法官们难以接受,于是这三个案子一起卡住了,大法官们不断地摸索一个中间地带,只是在悬崖和深谷之间很难找到一个立足点。

在我看来,渔夫,吹牛哥和银行劫匪三个案子反映了一些普遍性的东西:就是美国现在的刑法有些过严,立法的质量不高。立法过严其实这是可以理解的,民选产生的立法机构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迎合选民的诉求。你要是问十个普通老百姓,只怕十之八九会要求从重从严打击犯罪,结果就是立法者争相向选民炫耀自己通过打击犯罪的法律,法律越来越严,最后把美国搞成当今世界入狱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2009年美国每十万人口里就有752个人呆在监狱里,是邻居加拿大的六倍多。

本来,独立的司法机构的责任之一就是为了纠正立法和行政机构这一倾向,但是这些立法的质量又颇成问题,结果就是所有的矛盾都被推到最高法院这里了,我们只有看看大法官们最后如何来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

在连续两篇讨论刑法问题之后,在下一篇里,让我们换个话题,来看看最高法院在十二月份里讨论的商标法问题,美国最高法院2014-2015年度报道(八):螺栓的传奇。
    责编: 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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