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上朝站队有学问 迟到要打屁股 2
2015-12-03

  退食——官员的优惠待遇
  
  对于参加朝会的官员来讲,退朝即意味着上班告一段落,接下来便是准备吃饭,故退朝又叫“退食”。《诗经·召南·羔羊》有“退食自公”一语,唐代起,京朝官在退朝后,都可在宫内饱餐一顿皇帝请客的“朝食”,“退食自公”遂成典故。元傅若金《寿王左丞》诗:“焚香凤阁春开宴,鸣玉龙墀午散朝。”因见“退朝”与“散朝”又有微妙区别———散朝应该把吃过朝食的程序也计算在内,而此时已是中午了。
  
  参加朝会,是古代京朝官每天按时上班的第一要务,凡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朝班失仪,都属于违纪,历代均有处分条例。唐代起,凡盛暑、雨雪、泥潦,酌免朝参,谓之“放朝”,这一制度为以后历朝沿袭。唐白居易《雨雪放朝因怀微之》诗云:“归骑纷纷下九衢,放朝三日为泥涂。”明李东阳《早朝遇雨途中即事》诗云:“纵道君恩屡放朝,端居未敢忘巾栉。”所述都是因天气缘故放朝。设想拂晓即起、五更趋朝的辛苦,难怪要当“君恩”歌颂了。
  
  但放朝不等于放假,班仍旧要上。即使是正常天气,京朝官在退朝就食之后,亦多要去各自所属的机关“署事”,也就是办公。至于那些没有资格出席朝会的一般官员,以及属于办事员、勤杂人员范围的书吏、衙役等,也当在每天卯时(午前五至七时)即去机关工作。
  
  京朝机关又分内朝和外朝两类,内朝如中书、门下等,就在宫禁之内;外朝如尚书、六部等,亦多毗邻营禁。在宰相或内阁直辅总理政务的朝代,退朝后而“朝食”尚未开饭前,各部门的人多借此机会就近请示,或跟到相府,情形十分热闹。唐高宗时,某日,尚书左丞杨昉刚退却回衙,就有人堵着他讨申诉批复,杨昉说:朝会刚散,还未吃朝食哩,等吃过后一定审慎处置。诉者反唇相讥:“公云未食,亦知天下有累年羁旅诉者乎。”(《大唐新语》卷一)
  
  午休时间自由支配
  
  清代《钦定六部处分则例》上,载有京朝官统一的下班(称“散值”)时间,规定是春分后于申正(约四时)散值,秋分后于申初(约三时)散值;又,明沈周《暮投承天习静房与老僧夜酌》诗云:“临昏细雨如撒沙,城中官府已散衙。”这个“临昏”的“散衙”,就是机关下班。我推度,早晨六至七时报到,下午三至四时回家,从秦汉到明清,古代公务人员每日上下班的时间大抵如此。至于白居易笔下的“退衙归逼夜,拜表出侵晨”(《晚归早出》),则可解释为当时的京朝机关多集中在皇城区域,与百官居住的生活区相隔颇远,所以回到家时,照例是“逼夜”了。
  
  还有一个问题:上班到下班之间的一个段落———吃中饭以后,是否有一段午休时间?宋代史学家宋敏求《春明退朝录》开篇云:“予以谏议大夫奉朝请,每退食,观唐人洎本朝名辈撰著以补史遗者,因纂所闻见继之。”是说他在任职有资格参加朝会的谏议大夫期间,每天退朝会食之后,便博览唐宋史杂著,同时纂辑自己的见闻以补缀,最后积累成这部专述唐宋典例的《春明退朝录》。因知虽然还在“班头”上,但中饭以后,照例有一段午休时间可供个人自由支配。
  
  地方政府的上班与下班
  
  各级地方机关的上班时间,与京朝相似,也有先参加长官主持的会议、然后各自办公的程序。按制度,包括各科书吏、各班衙役在内,所有的“做公”人员,都必须以击响云板七声为号,于每天黎明准时上班,然后书办分别领取各个科室的印章(签押),衙役分别进入各自班次的岗位,以及秘书、侍从开启公堂之门等,亦都有不同的信号,一点不得含糊。
  
  这是明清的习俗。在此之前,官府的上班信号,还有一个从升旗到击鼓的流变过程;上古时,公府称牙府,各级牙府都有自己的旗帜,称“牙旗”。宋袁文《瓮牖闲评》卷八称,古时,凡太守开始办公,皆以“建牙”即升起牙旗作为标志。其后字称讹变,“牙”转为“衙”,办公信号也从建牙变为“衙喏”,就是“兵卒鸣鼓而声喏,每日早晚皆然。……不独州郡如此,其他曹职处往往皆然”。苏东坡《入峡》诗云:“放衙鸣晚鼓,留客荐霸柑。”即此谓也。又,元杂剧《窦娥冤》第二折里楚州太守桃杌令:“左右,打散堂鼓,将马来,回私宅去。”可知元代的衙门,仍以击鼓为上下班的信号。
  
  子史杂著中所称的卯时,即早晨五至七时,具体落实为五时还是六时,或七时,按清人何耿绳《学治述略》上的介绍,春冬二季是卯正一刻发头梆,约合现在早上六时,夏秋二季是卯初一刻,约合现在五时半左右。但官吏们正式开始办公的时间,又要稍后一些,冬春二季是辰正一刻,约合现在八时左右,夏秋二季是辰初一刻,约合现在七时半左右。
  
  点名签到很重要
  
  古代官箴以“清、慎、勤”为基本原则,“勤”的起码要求,便是按时上班下班,历代典章制度中,多有规定。如《唐律疏议·职制五》有一条“官人无故不上[班]”的法令说,内外官员应上班而不到的,缺勤一天处笞二十小板,每再满三天加一等,满二十五天处杖打一百大板,满三十五天判处徒刑一年。倘是军事重镇或边境地区供职的“边要之官”,还要罪加一等。同书《职制四》中,还有一条点名考勤的法令和解释,大意是:内外官吏应点名检查实到人数的,有时一天几次,频频点名,点名时未到的,每缺一次点名笞打二十小板。倘每次点名不到,完全不来上班,就计算天数,按无故不上班的罪名议处。
  
来源: 网络 责编: Ki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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