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人大11日以几乎全票通过修宪草案,在国内外已经掀起舆论潮。负责通过修宪的大陆的“民意代表”是如何选出?立法程序如何?那对比台湾的“民主制度”有什么分别?
“四套班子” vs “五权分立”
大陆的政府组织是以“党领导一切”,架构以“四套班子”为基础,即以党委为核心,包括中央委员会376人、政治局25人、中央政治局常委7人、及中央总书记1人。党委是中共的组织机构,下面有3个机构,包括人大、政府、及政协。其中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提到:“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毛泽东亦曾经说所谓“民主集中制”是“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目前国际社会广泛认为中共的体制可概括为“集体独裁”。
党委下的人大虽然称为“人民群众代表”、“最高权力机构”,实际上主导权在于党,而人大是立法机关,为党行驶立法权。2018年全国人大共有2980名,任期为5年。
全国人大有权颁布和修改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选举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基本法律和其他一般法律。同时,全国人大具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权限。根据宪法的规定,修宪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的通过。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表决结果几乎均为通过甚至常以高票通过,否决议案的情形却是少数,国际社会普遍根据这种情形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称为“橡皮图章”。
至于政府则是党领导下、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政协是中共领导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下的统一战线组织”,因中共实行“一党专政”,任何其他党派或不同人士只能参与“议政”,属于“政治协商和咨询机关”,中共称为“民主监督”,但政协没有实质权力。
而中华民国的政府架构,则依照国父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设计,确立行使权利及互相制衡的“五权分立”制度。
“五权”包括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监察权、及考试权,分别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及考试院负责,五权互相监督。以行政院为例,行政院是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辖下设有外交部、财政部、国防部等机关,必须向立法院提交施政报告,立法院对其问责,并有完整立法权力;司法院则管辖各级法院、有权利组成宪法法庭释宪;监察院则负责弹劾、纠举、审计各政府部门;考试院则负责管理国家考试及保障公务员权益。
“五权分立”的最核心基础,在于“人民参政权”,中华民国人民享有选举及被选举权、包括公民投票选出正副总统及各级民意代表;有权通过公民提案、并投票罢免民意代表;公民可通过联署发起立法以及投票决定复决政府通过的法案。因此中华民国政府必须经由人民授权成立,而政府在“五权分立”的制度下,向人民负责。
中华民国的政府架构依照国父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设计,确立行使权利及互相制衡的“五权分立”制度。
人大表决 vs 三读法案
大陆的立法程序由党委下的“国家机关”提出,经过“一个人大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或“人大常委10人以上联名”即可提交人大审议。值得注意的是,提交人大可经2种途径通过法案,分别是呈交“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或“人大常委会”。呈交“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需提案人在全体会议说明并审议,然后由不超过3000名人大委员表决,过半数即为通过,随后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至于提交“人大常委会”,则可经分组会议和专门委员会审议,并由常委会会议表决,过半数即为通过,随后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
中华民国的立法程序则是由政府机关、立法委员或公民联署提案后,交由程序委员会排定议事日程。法案会先在委员会人数达1/3的情况下进行一读,有异议的话需要在场委员进行表决,不通过则发回程序委员会再排定议程;如果通过或一读无异议,则可经委员会审查、党团协商、程序委员会排程或经20人联署、多数表决通过直接进入二读程序。
二读程序中,法案会逐条讨论、立委可对法案提出质疑;进入三读程序后,法案会进行文字修改并交全案表决,一旦通过则由总统公布法案,如果不通过,有关法案将结案。
党政团体提名 vs 自由参选
大陆的各级人大代表被视为掌握立法权的民意代表,但有关提名只能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成为候选人,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由“选民”选举,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而中华民国的立法委员、地方民意代表、地方行政首长以及正副总统均是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一人一票,票票等值”,只要年满20岁且在该地区居住满4个月以上的人民即有投票权。而参选人的提名可由政党提名、而无党籍的参选人亦可自由参选。
立法委员共由113席,当中区域立委73席、原住民立委6席以及不分区立委34席均由选民投票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