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能否象“雷洋案”中的警察一样“被不起诉”?(网络图片)
在国内的媒体报道中,美国警察一贯以;“暴力执法”的形象出现,比如“枪杀黑人”、“暴打群众”、“击毙无辜路人”等等。简直就是“万恶的美帝国主义”压迫劳苦大众的罪恶化身。
由于我们对于美国警察的报道,只能通过单一的网络来了解,难免有些片面,不如来看看已经移民美国,在美国生活了多年的朋友们,自己亲身经历的美国警察执法,究竟是什么样子?
从冷静、理性、亲历者的角度来看一个极端的现象,就是,如果一个手无寸铁的路人在美国被警察打死,这个警察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1、美国警察什么时候该“暴力执法”?
中美警察和老百姓的关系有很多不同,其中最显著的一个不同点是,在中国,老百姓和警察吵吵闹闹、拉拉扯扯、撕撕打打是司空见惯的事。
而在美国,警察执法过程中,执法对象必须服从警官的指令,和警察撕撕打打等于作死。如果你不服警察的执法,你不必托人走关系,你可以去法庭打官司。根据我的听闻,很多被开具罚单的同胞,在法庭上都打掉了罚单,基本不存在公检法官官相卫的情况。
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个华裔妇女给自己开黑车的老公放哨。警察来的时候,她就示意老公把车开走。警察在询问她的时候,她看这个警察是个亚裔面孔,她就和警察发生了争吵。结果被警察结结实实地按倒在街道上,戴上手铐逮捕。这件事被美国媒体大肆报道,报道除了文字还有照片,显示那位被执法的女人左脸被街道擦伤瘀血。
尽管媒体的报道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但这件事就算告到法庭,法庭也不会判定警察执法过当,为什么?因为这个警察在执法上的程序是正确的。除非这位妇女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因为警察有错在先,她才据理力争的,那么,这位警察被判过度执法才会成立。
当然,在提供证据的过程中完全是公平公开,警察不得干涉,如果那样,在程序上,警察就已经是渎职和违法了。
即使是美国警察在暴力执法中令人“意外致死”,那么最重要的事情不是受害者是否违法,而是执法过程是否合法。
自2005-2012年,美国司法部对执法人员一共发起了340起诉讼。美国联邦法典第18条第242款规定,任何人执行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权力,剥夺他人宪法或美国法律所保障的权利或特权即为犯罪。这就是Color of Law原则,指看起来合法的权力但实际上是违法的,因为违法者代表国家权力而导致滥用权力。
美国执法人员被联邦政府赋予了巨大权力。他们可以拘留、逮捕嫌疑人,搜查、扣押财产,提起犯罪诉讼、做出审判,甚至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致命的武力。为了阻止政府滥用权力,任何借权力之名褫夺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都是犯罪。
如果公民觉得自己受到了公权力的不法侵害,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联系当地的FBI办公室,只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那么FBI就会对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和公诉。
需要提供哪些信息呢:1、受害者的全部确认信息;2、尽可能提供施害者的信息,包括职位、级别、就职部门等;3、事件发生的日期和具体事件;4、事件地点;5、目击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6、事件的完整叙述。
2、射杀黑人青年的警官梁彼得为什么先被判有罪然后改判?
再来说说前段时间影响非常大的“梁彼得案”吧。
一位华裔警察梁彼得,在一次执勤任务中枪支走火,子弹反弹击中了手无寸铁的黑人小伙,后者不治身亡。梁彼得也因此以误杀罪被诉诸法庭,一审被定罪,将面临15年的牢狱之灾。在众多华人的抗议下,法庭接受了上诉,最终判决他5年缓刑,执行800小时社区服务,无需入狱。
很多人都觉得这是华人的胜利,是因为大家团结起来游行抗议才让梁彼得改判,其实,抗议只是推动了这个案件得到了上诉重审的机会,判定梁彼得有没有罪的关键,在于美国法律的程序。
梁彼得在开枪后没有及时抢救黑人小伙,是他被判二级误杀和渎职的关键。事后抢救未必能百分百救活受害人,但这在法律上的区别却非常大。以前有个案例,一个女生反抗性侵,不小心捅了罪犯几刀,之后她过于惊慌,看着罪犯在血泊中慢慢死去没有施救。
由于她没有及时施救,导致她本来是正当防卫,最后却变成了误杀。这还是普通人对罪犯的行为,更不要说梁彼得作为警察开枪射中无辜路人,先想到的是如何减轻责任,不要丢掉工作,而耽误了最佳救治时间。
这是第一次判决梁彼得误杀罪名成立的最关键因素,而第二次上诉为何改判了呢?是因为公检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是过失杀人。
二审的法官在解释为何减罪时说,检方未能就二级过失杀人罪提供足够证据,即未能证明梁彼得“有意识地忽视一个真实的、无可辩护的死亡风险”。
“考虑到被告的阅历和悔恨程度,在此案中,没有必要把被告监禁才能取得一个公正的判决。”
美国的法律里,对于证据提供的程序正确无比看重,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哪怕正确程序导致错误结果,也不能撼动这种精神。当年的辛普森杀人案中因为检方在取证上的疏漏,使一个公认的杀人犯被判无罪。
那些被警察上门搜查、人赃并获的毒贩和皮条客,只因为事后发现搜查令上的地址填写有误,就被无罪释放的更是数都数不过来。
我们可能会觉得,那这样不是白白放过了那些“坏人”吗?可如果不是把证据、程序正确看得无比重要,冤枉的好人恐怕更多。
3、没有监督,美国警察就会成为“万恶的美帝国主义”的帮凶和走狗
的确,在美国这样一个民众枪支拥有率很高的国家,警察在执法的时候难免会精神紧张,先发制人。在美国警界有一句话,就是“要么不出手,要出手就一次性解决战斗。”因为如果到了要出手的情况,你一次没有能够控制住局面,很可能倒在血泊里的就是自己了。
所以你可能听过一些人的忠告,在美国遇到警察执法,千万不要不听指挥,不要反抗,不要试图拉关系,更忌讳叫你举起双手的时候把手藏起来,这会被认为是在寻找武器,当场击毙你都有可能。
警察属于高危行业,在美国更是如此,所以警察为了确保自己的安全,会做出过激的反应,这可以理解。
但其实,只要你没有真的犯事,说得过分一点,就算你犯了事了,如果美国警察不能提供合理合法的证据,那么也只能乖乖把你放出来,你没有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提供证据这件事是要警察自己去做的,一旦警察敢做伪证,那就是天大的罪,不管你有多么罪大恶极,都可以因为这一点在法庭牢牢占据上风。
公平公正的证据提供、合理的法律程序,是美国警察必须遵守的法则,民众、公检方都能监督他们。
如果不是这样,美国警察会是什么样子?美国人民又将处于什么样的处境呢?
如果不是这样,那么美国警察真就跟我们网站上说的一样,成为了“万恶的美帝国主义”的走狗和帮凶。
如果不是这样,美国警察真的就可以随意射杀路人,提供一些不遵守法律程序的证据,从而逃脱法律的惩罚。
如果不是这样,那些死在美国警察暴力下的“冤魂”,将盘踞在美国上空,为他们所蒙受的苦难和不公而怒目以视,总有一天,他们的愤怒将唤醒麻木的美国民众,为他们洗刷冤屈,更为自己争取不被无辜打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