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8日,国土安全部(DHS)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其关于保留高技能外国工人的和可移动性的最终规则。 新规定自2017年1月17日起生效,允许某些外国工人获得更大的灵活性,因为长期绿卡配额积压可以改变雇主,而不会对他们的待决绿卡申请产生负面影响。
该规定可分为三个部分,(1)澄清和进一步实施2000年「二十一世纪美国竞争力法案」(AC21)和1998年「美国竞争力和劳动力改善法案」(ACWIA )。(2)提高某些长期延迟的外国劳工的稳定性和工作灵活性,以及(3)处理某些就业授权文件(EAD卡)的申请,具体如下:
澄清AC21和ACWIA
1.根据INA 204(j)的AOS可移动性:该规则将关于INA第204(j)节下的DHS关于移动性申请的政策和执行。(AOS adjustment of status调整身分 编者注)
a)在I-485表格提交和裁决之时,必须有有效的工作。 工作可以是原来的工作,或者,根据INA 204(j),新的工作,在相同或类似的职业分类里的新工作,包括合格的自主就业。
b)在I-140在180天后仍然未被判定的情况下的AOS可移动性。 DHS在其对最终规则的意见中澄清,可能存在个人可以根据第204(j)条要求工作可移动性的情况,因为个人的I-485表格申请已等待180天或更长时间,但是I- 140申请还没有裁决。 新规则允许DHS批准I-140,如果在递交申请时,申请者满足资格要求。外国申请调整身分的人的等待时间超过1780天。
c)新的I-485补充表格J
新规则为调整身分申请(表I-485)创建了一个新的补充表格(补充表格J)。 新补充表格的目的是确保收集信息和提交初步证据的一致性。 新补充表格将用于确认在I-140表格申请中描述的工作在个人提交申请身分调整时仍然存在,或者一份合格的工作在身分调整申请最后完成之前仍然存在。申请人可使用补充J,根据INA 204(j)要求AOS可移动性。
d)相同或相似的职业分类。
最终规则编纂了当前DHS对「相同或相似」职业分类的解释。 根据最终规则,「相同」职业分类这一术语被解释为是指在每个相关方面类似于职业移民签证申请被批准时的职业。
「类似」职业分类,这个词,是指与职业签证申请获得批准的职业具有基本特征或具有明显相似或相似性的职业。
2. INA 214(n)下的H-1B可移动性。 最后规则编写了DHS关于在INA第214(n)节下对H-1B移动性请求的政策和执行,具体如下:
a)必须处于有效的H-1B身分或有待决H-1B延期申请。 该规则澄清,H-1B工人必须持有效的H-1B身分,或根据及时提交的H-1B延期请求,处于被批准逗留期间。 H-1B可移动性不适用于H-1B以外的非移民签证申请者。
b)H-1B直到裁决,工作许可仍然有效。
DHS在对最后规则的澄清中澄清,在8 CFR 274a.12(b)(20)中提到所谓「240天规则」 适用于在同一雇主时期的及时提交的H-1B延期申请,与 H-1B可移植性无关。
c)允许「过度阶段申请」。 最终规则允许H-1B雇主代表H-1B工人提交连续的H-1B可移动性申请书。 根据H-1B可移动性,即使前一次的H-1B可动植性请求申请仍然悬而未决。改变就业的H-1B工作人员可能再次提交的新H-1B可移动性申请而改变雇主。然而,如果前一次的H-1B移动性请求最终被拒绝,并且个人的I-94卡在第二次H-1B可移动性请求被提交之前过期,则在任何以后的H-1B可移动性申请中要求延长停留的请求,将被拒绝。
.
d)国际旅行。
该规则澄清,如果符合某些要求,未经批准的H-1B可移动性申请书的受益人可以国际旅行。
3. AC21 H-1B延期。
新法规明确了,如果从提交永久性劳工证书或I-140表格申请起365天已过去,或者,在 6年限制结束之前365天或以上,即使没有提交永久性劳工证书或I-140申请, H-1B工人,符合AC21第106(a)条规定的,有资格获得一年延长期限,该规则还澄清,申请AC21延期的外国工人无需有H-1B身分,只要他们以前持有H-1B身分即可合格。 新规则还要求获得批准的I-140申请寻求3年AC21延期的受益人必须在一年内申请调整身分或申请一个有配额的移民签证。
4. H-1B最高限额豁免的组织。 最终规则编纂了DHS政策解释,以确定哪些雇主可以免除H-1B签证配额上限。 该规则澄清,非营利机构仅需满足8 CFR 214.2(h)(8)(ii)(F)(2)和8 CFR 214.2(h)(19)(iii)(B)中的一个标准, 以表明它是与高等教育机构「相关或附属的」。
5.H-1B职业许可证要求。
在一个州允许没有职业许可证的个人在有许可证的高级或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工作的情况下,新规则扩大了USCIS将审查的证据的范围。
6. 给予H-1B举报人保护。
在H-1B或其他工人合作调查雇主违反劳动条件申请证明的行为时,新规则授予对H-1B和其他工人的额外保护,以免雇主报复。
7.在美国境外的日期追回(Recapture)。 新规则澄清了目前的机构做法,为了确定H-1B身分的最大有效期,如果在任何时间,H-1B非移民工人的在实际上在美国以外的地方呆了超过24小时,H-1B申请人可以以H-1B工人的身分「日期追回」(Recapture)。新规则澄清,日期追回H-1B初始6年期限的剩余时间没有时间限制,并且澄清,根据已经批准的AC21延期都不能日期追回。
提高外国工人的稳定性和工作灵活性:
1. 撤销批准的I-140移民请愿书。
新规则规定,如果雇主撤回申请或雇主的业务被终止, 时间离下面2种情况过了至少180天,已经批准的I-140不会自动取消。(1)I-140已经 批准。(2)提交了相关的I-485申请。
出于以下4种目的,批准的I-140依然有效,:(1)等待移民排期(priority date retention)(2)AOS(调整身分)可移动性; (3)H-1B后六年延期(4)在证明「迫不得已情况」下申请到的EAD卡(工作许可)的有效期。
在美国移民局(USCIS)发现有欺诈,故意错误陈述重要事实,无效/撤销劳工证书或递交的材料有错误而撤销批准的I-140情况下,自动撤销I-140仍将适用。
2.澄清不需要劳工认证的I-140移民申请的优先日期。
该规则澄清,不需要劳工证书的I-140表格申请的优先权日期,是向USCIS提交I-140申请的日期。
3.终止雇佣后60天的宽限期。
根据新规定,在自愿或非自愿终止工作或被裁员的情况下,有E-1,E-2,E-3,H-1B,H-1B,L-1,O-1或TN身分的工人获得60天的宽限期。 外国工人不被允许在宽限期内工作。 单独的60天宽限期适用于每个授权有效期。
4.延长酌情10天宽限期。
最终规则适用于向持有E-1,E-2,E-3,L-1或TN身分的人给予批准给H-1B工人的10天酌情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不允许工作授权。
5.新的一年就业许可文件(EAD卡),
适用于那些获得批准的I-140,但是在等待移民排期的,并显示「迫不得已的情况」的人员。
新规则规定,在下面情况下,一年新的EAD卡可以颁发:
对于有E-3 H-1B,H-1B,L-1或O-1身分的(包括任何适用的宽限期),正在等待移民排期的,如果他们能够证明处在迫不得已的情况,可以给予一年的新EAD(工作许可)。审判员将在个案基础上确定是否存在迫不得已的情况,移民侷理解在超出工人控制的情况下,工人不应受到惩罚。最后规则提供了一个不详尽的例子列表,甚么是迫不得已的情况(compelling circumstances):1.严重的疾病或残疾; 2.雇主报复;和3.雇主受到主要破坏或申请人受到其他实质性损害。
在下面情况下,一年的EAD卡可以更新
当个人能够证明他或她仍然是获得批准的EB-1,EB-2或EB-3移民签证申请的主要受益人,或者:(1)工人继续面临迫不得已的情况;或(2)工人有优先日期,该优先日期不得超过最近签证公告中相关就业类别和国籍国目前截止日期的一年。家属也有资格申请EAD卡。
某些就业授权文件(EAD卡)的申请:
1.消除90天EAD卡处理时间要求。最终规则消除了必须在90天内裁决EAD申请的要求。
2.对某些过期EAD(工作授权书)。自动延长180天。
新规则规定,如果延期申请被及时提交,则过期EAD卡会自动延期180天。这包括正在等待调整身分申请的个人,但不包括寻求基于H-4和L-2身分的EAD延期的非移民,因为这些类别取决于对主要工人的基本福利请求的事先裁决。
3.提前递交EAD延期申请
DHS在新规则里表示,DHS将采用一个申请政策,允许在申请人在EAD到期之前180天提交EAD延期申请。
新规定将于2017年1月17日生效。
(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读者如有具体要求, 请咨询移民局和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