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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申请中的超龄儿童保护法
超龄儿童保护法(CSPA)的全称是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当时的美国总统布什于2002年8月6日签署了该法令, 当日生效。该法的目的是解决那些未成年的孩子因移民局处理案件的拖延而带来的问题。美国移民法规定凡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为孩子(CHILD)。由于处理案件的的拖延,许多在申请时的孩子在案件处理的时候已超过21岁。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孩子们就不够资格移民美国或不能在美国获取绿卡。 新的法案改变了决定小孩是否超龄的程序(如:在签发签证前或在转身分前是否已经21岁),从而决定签证是否签发。
此法案的目的是为使某些已在签证签发前超龄的申请人仍能保留小孩的身分,尤其对那些因为签证处理的延期而导致超龄的申请人。
此法案适用于以下签证类别:
1) 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的小孩 (IR-2 和F2A的主申请人)
2) 家庭团聚类和劳工类签证的家属 (F1,F2,F3,F4, 和所有的E类)。此法案不适用于V,K 和其他任何非移民签证。
CSPA只适用于以下范围
1) 移民申请是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被批准的;或
2)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超龄的 (在适用的前提下, 包括「爱国法案」所允许的45天延期);或
3)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前超龄, 但在超龄前已经申请签证却被拒签的。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并不能得到此法案的保护,但是却可受益于2001年的爱国法案。此法案可为超龄的申请人提供多45天的宽限。
美国2001年爱国法案
根据美国2001年爱国法案 的第424(2)条,任何在2001年9月11号前(含当日)提交移民申请的申请人,如果是在2001年9月30日后满21周岁的,则可在其达到21周岁 后的45天内仍然保留小孩的身分。 因此,如因为年满21岁而不能获得移民资格,但符合此法案的移民申请人,可获发在其达到21周岁生日后45天内有效的签证。
2014年6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在SCIALABBA v. CUELLAR DE OSORIO 案件中以5对4的比例对移民法中的儿童保护法的实施做出了新的裁定。
新的裁定是,除了申请人是申请自己的子女(如公民申请已婚成年子女F3类,后因离婚转成未婚成年子女F1类, 或永久居民为未婚成年子女申请F2B类,后因自己成为公民而 让该申请转成F1类),可以继续使用该做法外,其他如果是衍生出来的子女(如兄弟姐妹的子女,成年已婚子女的子女),不可再使用该做法,而必须用新申请的日期作为优先日期。还是上面的例子:公民替哥哥申请移民,排了十几年后,哥哥拿到绿卡,但哥哥的子女已经超龄,于是哥哥以自己永久居民的身分替子女提出移民申请,该新的申请的优先日期就以新申请的递交日期为准,不能拿十几年前的优先日期转过来代替了。(本文仅供读者参考, 具体事宜请咨询相关律师或移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