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时间有出入 政庇上诉遭驳回
2015-06-09
据世界新闻网报道,一名黄姓华女以“被迫堕胎”为由申请政治庇护,作证时称堕胎手术于2010年11月进行,然而她提出的医院证明日期却为2011年11月,差了一年,政治庇护申请遂被否决,再次上诉仍被驳回。移民律师表示,政庇申请人的供词一致性十分重要,能影响法庭判决。

  黄女士和丈夫皆是中国公民,她以被强迫堕胎为由,向美国政府申请反虐待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CAT)类的政治庇护,连带将丈夫列名为衍生受益人(derivative beneficiary),但他们于2013年先为移民法官否决,2014年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上诉又遭驳回,不久前黄姓夫妇向联邦第二巡回法院上诉,仍无法推翻原判。

  第二巡回法院表示,经过审阅黄女士被移民法官及移民上诉委员会驳回的文件,发现夫妇俩有证词矛盾、前后不一的情况,造成他们的可信度大幅降低。根据法院文件,黄女士作证时否认在中国被迫堕胎后,曾于中国接受健康检查;然而其丈夫作证时却出现不同说词,称黄女士确实找到同一位医师作检查。

  此外,黄女士作证时称其堕胎手术发生于2010年11月3日,然而堕胎证明上的日期却为整整一年后的日期、2011年11月3日;她当时解释为医师误植日期,并称她是在堕胎手术当天拿到该份堕胎证明;然而其丈夫的证词再次与她相反,丈夫称他们夫妻在中国时从未见过该份堕胎证明,该份证明是他们移民至美国后,岳母自中国邮寄给他们的。法院还发现黄女士在回答护照总数、离开中国次数、居住地、母亲态度等问题时,多次答案不一致。

  黄女士提出上诉的原由为移民法官将政庇官(asylum officer) 的评估作为证据,却未传唤该官员出庭作证,剥夺黄妇应有的法律流程;第二巡回法院则称,只要证据不违反当事人权利、也符合法律正当程序,只要能证明该证据的使用达到基本公平,该证据就可被采用。第二巡回法院审阅所有文件后决定维持原判。

  另一名也以强迫堕胎为由、申请反虐待公约类政庇的刘女士,上诉案也于近日为联邦第二巡回法庭驳回,理由同样是证词不一致、可信度低等。根据法院文件,刘女士接受所聘用的移民律师直接质询时有问必答,然而在接受政府律师交叉质询时却态度大改、言词闪躲。
    责编: 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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