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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美国申请政治庇护
申请政治庇护的程序
美国移民法首先区分难民(Refugee)和政治庇护(Asylum)。所谓难民,按照美国移民法中1980难民法案的解释是指某个人,由于他或她的种族,宗教信仰,国籍,参加某一特定社会团体,或其政治观点,在母国受到迫害或有可以信服的理由担心受迫害,不能或不愿意返回他或她的原国籍所在国。美国移民法对在国外的难民申请者和到达美国国境的申请者规定了不同的申请程序,后者被称为政治庇护(Asylum)。
在美国的政治庇护申请者可以遵循下列程序寻求政治庇护身份。注意这一程序不适用于已经进入驱逐出境程序(Removal)后才提出政治庇护的申请人。
第一步:申请人进入美国国境
一个寻求政治庇护的人可以在进入美国国境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进入美国的机场,边境等口岸,进行移民检查时,提出申请。不论个人的是否具有合法身份,有无合法签证或护照,只要到达美国口岸,都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步:提出申请
只有当申请人还没有被通知向移民法官报到,进入驱逐出境程序,一个人才可以直接向移民局申请政治庇护。这是因为在911后的移民法改革中,移民局被划入国土安全部(DHS)而移民法官仍属于司法部(DOJ)。通常,除非特殊情况,一个人必须在进入美国国境后一年内提出政治庇护申请。这个截至日期从申请人最后一次进入美国国境之日起算。前面所指的特殊情况是指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可以证明,或者其国籍所在国的国情发生变化,以致申请人在新的环境下回国会遭受迫害,或者申请人在美国期间的行为使其回国后,会遭受到迫害; 另一种情况是一种特殊情况,比如说代理律师失职,导致申请人没能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一个政治庇护申请人,如果以前曾经申请过,且已被移民法官或移民上诉委员会拒绝申请,如其不能提出新的理由,则没有资格提出新的申请。如果一个申请人可以被安全地送到英国和美国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第三国,该申请人也没有资格提出申请。
如决定申请政治庇护,申请人或聘请律师,或自己填写一份I-589表,然后邮寄整个申请包裹到对申请人在美国常驻地有管辖权的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一旦地区服务中心受到申请,它会寄一份通知给你的律师和你本人,告知你的申请已经被受理。
申请人的配偶或21岁以下的未成年孩子如果也在美国,申请人可以同时把他们列入申请。
1丶申请庇护的条件与规定
要成功地申请政治庇护,申请人应能证明:
1) 申请人过去曾受过迫害,或确实害怕会受到迫害,也就是所谓的WELL-FOUNDED FEAR.
2) 申请人所受到的迫害,是基于种族丶宗教丶国籍丶政见或隶属某个社会团体
所谓WELL-FOUNDED FEAR, 一直是法庭上争论的焦点。直到1987年最高法院才在一案例中明确解释,即害怕会受到迫害的恐惧具有合理性,申请人必须以具体的事实证实过去受到迫害或有理由相信会受到迫害。
至于迫害,则是指迫害者微惩罚被迫害者所具有的信仰或特点而加被迫害者身心上的伤害,譬如歧视,体罚,禁止离境等,如政府未加司法程序即剥夺一个人的自由丶财产则会构成因政见不同而进行的迫害。
应该注意的是,刑事处分不是迫害,骚扰本身也不构成迫害。而屠杀丶刑求及奴役则为迫害。长期不平等的对待也可构成迫害。经济上的剥夺虽然也可构成迫害,但必须证明剥夺的过分与独特。
为了证明合理的恐惧,申请人应表明:
1丶申请人具有某一信仰或特点因而会招致迫害者的迫害
2丶迫害者了解有或可能了解申请人所具有的信仰和特点
3丶迫害者有加诸迫害的能力
4丶迫害者有加诸迫害的意愿
一般来说,迫害者必须是政府,或在迫害发生时政府袖手旁观或拒绝对受迫害者施以援手。
还应指出的是,要证实恐惧会受到迫害,必须在主客观两个方面都提出证据。从主观方面来讲,申请人要证明自己的心态确实害怕会受到迫害;从客观方面来讲,申请人在显示生活中的确会受到迫害。两者缺一不可。如果某个国家的政府迫害横行,但申请人并不害怕会受到迫害,或者虽然申请人及其害怕会受到迫害,但所在国家并不会对其施以任何迫害,申请人的申请都不会得到批准。
最后,迫害必须基于上述的五种原因,即种族,宗教,国籍,某社会团体的成员或政治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