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USCIS
)和国土安全部(DHS
)发表了一个期待已久的最终规则,以「更新和改进」某些基于就业的非移民和移民签证计划。拟议的规则首次于2015
年12
月31
日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最终规则于2017
年1
月17
日生效。
申请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例如EB1
,EB2
,EB3
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计划)和以下美国非移民签证类别上的移民签证,将受益于移民规则的改变。
E1 Treaty Trader Visa
条约商人签证
E2 Treaty Investor Visa
条约投资人签证
E3 Visa for Australians in specialty occupations
澳洲公民专业职业签证
H1B
拥有学士或以上学历的特殊职业签证
H1B1
颁发给新加坡籍和智利籍的H1B
签证
L1A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转移签证
L1B
专业知识员工公司内部转移签证
最终规则于2017
年1
月17
日生效,包括美国移民局制定的修订条例,据此将有助于美国雇主资助和保留某些外籍员工,这些外籍员工受益于批准的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申请,并正在等待成为合法永久居民。大部分条例已经被遵循来处理签证,该最后规则在书面上给予了确定。
根据Asian American Press
和其他来源,DHS
正在对其法规做出以下更改:
该规则明确了那些大体上已经适用于外国劳工的DHS
政策和做法。这应该使美国移民局在评估请愿书时更加一致和公平。
移民局说,该规则帮助美国雇主雇用和留住申请EB1
、EB2
和EB3
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的高技能外国人员。
这项规则提高了这些员工发展自己职业生涯的可能性,他们可以接受升职,在公司内部改变目前职位,或者改变雇主,以及寻求其他就业机会。
这使得授予就业签证的外国劳工转换工作更容易,不受雇主撤回或倒闭等其他因素影响。
增加高级外国技工能够保持「
申请绿卡排期」
的时间长度。
允许具有E-3
(澳洲公民工作签证)、H-1B H-1B1
(智利和新加坡公民工作签证)、L-1
(跨国经理人签证)或O-1
(特殊人才签证)非移民身分的高科技员工(包括适用于任何宽限期内)在以下情况下申请就业许可:
是获批的I-140
表格申请的主要受益人;
其排期没有获得移民签证的发放;
可以证明存在令人信服的情况下,DHS
可以自行决定颁发就业许可。
这种就业许可只能在有限的情况下更新,并且必须每年申请延长。
为E-1
(贸易商签证),E-2
(投资人签证),E-3
,L-1
和TN
(墨西哥和加拿大公民工作签证)非移民签证申请人设定两个长达10
天的宽限期,为其准备开始在美国工作、离开美国或以其他方式维持合法身分提供充分时间。
如果高科技员工在工作许可有效期之前失去工作,将有连续的、长达60
天的宽限期,以便他们可以更容易地寻找新的雇主,以及延长非移民身分。
对于按时申请续期EAD
(工作许可文件)的个人,自动延长就业许可文件(EADs
或I-766s
表)的雇用授权和有效性。
移民局无须在提交工作许可申请(I-765)90
天内裁定结果,如果未能在90
天内处理I-765
,则签发临时EAD
。
根据AC21
(2000
年美国二十一世纪竞争力法案),如果I-140
申请获批或调整身分申请的时间在180
天以上,如果雇员希望在类似领域工作,就允许雇员为另一雇主工作。可以由来自美国的不同雇主或基于自雇工作的雇主提交申请来完成。DHS
建议修改规则,以禁止在I-140
移民签证申请被撤销的情况下批准移民调整身分申请。然而,根据拟议的规则,自动撤销应不那么频繁。这将包括自I-140
批准以来初始请愿雇主已经停业的情况。移民签证申请人将必须在可移植性案件中填写I-485
补充表格以及新工作的详细信息,并满足可移植性要求。
H1B
签证持有人也可以从可移植性中受益, 可以连续更换H1B
雇主申请,只要H-1B
可移植性申请符合H1B
签证要求和延期逗留,技术工人将获得工作许可。
持有H-1B
签证的人如果获得批准的I-140
移民申请,并且在移民签证被授权发放的一年内申请移民调整身分或移民签证,则留在美国的时间可以超过通常六年的最大期限。
最终规则的完整副本可在联邦注册网站上找到。 最终的移民法规大体上澄清了现有的做法,应该对美国的许多移民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