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汉与妻办离婚 要先证明自己是正常人
2015-08-04

张某因30年前看过精神科,上月与妻办离婚时,竟被要求提供“正常人”证明。(资料图片)

陕西西安长安区一名张姓男子,上月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妻子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惟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张某病历记录,因他30年前曾到一家专科医院看过精神科,竟要求他证明自己是“正常人”才能协议离婚。

张某指出,他23岁时曾到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看门诊,当时医生为他检查后开了一些药让他回家吃。张称,当时他没有住院,服药后来一直没有任何异常,更曾任职教师。现时就是一个正常人,没料办协议离婚竟要“正常人”证明。

张某对此感到十分无奈,并表示今年5月曾与同事一起到西安一家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结果脑电波完全正常。但工作人员回应称,必须得到县级以上专科医院出示的证明,故张再到30年前咨询过的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要求对方为他证明。至上月31日下午3点多,张某做完所有检测后,将检测报告和证明拿到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终于顺利办理协议离婚。

据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不能结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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