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冷漠罪”:不能见难不救
2020-02-22

如今有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不敢挺身而出,而是无动于衷或缩手缩脚。现今法律,无法将这些冷漠的旁观者绳之以法,人们只能在道义和良心上对他们进行谴责,但是,唐代居然与现代大不同。在唐代,这些冷漠的旁观者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唐律疏议•贼盗律》中,有规定: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时,被害之家及邻舍,“同伍”(五户为一伍)及“比伍”(邻近的五户)都必须立即向官府报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若是盗窃罪,则比照这一刑罚,减刑二等。当罪犯劫持人质时,“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意思是说,当看见有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时,“员警”及邻居不冲上前去搏斗,捉拿犯罪嫌疑人者,判刑两年。

擒拿罪犯,因而求助于道路上的行人时,“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邻居之间也有挺身而出,协助抓捕犯罪分子的义务,“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附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

如果看见发生火灾,却不报告不扑救,也要治罪。《唐律疏议•杂律》亦载道:“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假如说失火罪徒刑两年,那么发现火灾不报告或不扑救者,则是要被判一年徒刑。



转自《看中国》
    来源: 看中国 责编: Ki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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