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华录羽山故事
2018-09-16

文︱宋紫凤

上古书经卷已残,开篇犹写治水难。
当日禹步行经处,缘何唯不践羽山。
羽山神变有玄鱼,禹步行到日月墟。
日月之墟光玲珑,玄鱼潜渊夜生寒。

夜来读《尚书》,见治水之不易,感成功之艰难,遂以小诗记之。此外,又想到一个问题,在大禹之前,治水的人是鲧。鲧治水,三载考绩,九年无功,被殛于羽山。“殛鲧于羽山”是《尚书》中的原文。整句话是“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上古文字,后人不详其意,往往将其解读为“舜诛杀鲧于羽山”,且不惟小说演义好执此说,历代学者亦颇多执此论者。

司马迁所作《史记》,有“舜登用,……乃殛鲧于羽山以死。天下皆以舜之诛为是”之语。

汉代孔安国所作《尚书传》,于《尚书》原文的相应解读确有“殛窜放流皆诛也”之语。

想来后世学者凡执此论者,大抵皆源于司马迁、孔安国之语,譬如:宋代大儒程颐在《程氏经说》中对鲧被殛于羽山一事的评说则更为明确:“殛则诛死之也。”如此之类,不胜枚举。

此外,“殛”之本义为“诛”。《康熙字典》解“殛”,引述《说文》、《尔雅》相关词条,皆解为“诛”。

由是观之,则鲧为舜杀于羽山,或无疑义矣!然而古人书史,微言大义,读史者不可不察。鲧治水无功,其后殛于羽山,实为流放于羽山,而非是被杀于羽山。

所以然者,论据有七:
其一:“殛”字本义虽为诛。但“殛”亦有惩罚之意,如:《尚书‧康诰》中有“爽惟天其罚殛我,我其不怨”。此外,“殛”亦有流放之意,通“极”,如:汉朝蔡琰《胡笳十八拍》有“我不负神兮,神何殛我越荒州”之语。

其二:即使将“殛”解为“诛”,而“诛”字并非仅指诛杀,亦有“诛责”、“讨伐”、“惩罚”、“治罪”诸多意向。《康熙字典》解“殛”,亦曾引述《郉疏》相关词条,解为“诛责”。

其三:汉代孔安国作《尚书传》,虽有“殛窜放流皆诛也”之语,但在同篇中,“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句下,亦有注曰:“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者。”则孔安国已自圆其说—— 所谓“殛鲧”者,非是杀也,乃流放耳。

其四:唐代孔颖达作《尚书正义》,亦录孔安国《尚书传》原文“殛窜放流皆诛也。异其文,述作之体”。然其下文“传正义”中,于“殛鲧于羽山”则解为“传称流四凶族者,皆是流”。

孔安国上文分明言“诛”,孔颖达何以指“诛”为“流”?再看下文,孔颖达有所解说,所谓“殛窜放流”,是因角度不同而用词有异。称流,是言“移其居处,若水流然”;称放,重在“使之自活”;称窜是指其“投弃”而言;称殛是重其“诛责”之义。这叫作“异其文,述作之体”,即同一所指,但变换称谓的述作方式。

其五:孔颍达《尚书正义》相关“传正义”部分,引郑玄语云:“其轻者或流放之,四罪是也。”又引王肃语云:“谓君不忍刑杀,宥之以远方。”所谓四罪,即是舜罪四凶之意。乃知舜不忍刑于鲧,遂流之以宥。

其六:孔颖达以为《尚书》述舜罪四凶之事,其次序当由重而轻。四凶之罪,共工最大,乃滔天之罪,驩兜与共工相党,故而其罪次之。鲧九年治水,功虽不就,为罪最轻,故后言之。倘按孔颖达所言,则共工以滔天之罪尚不加诛,而鲧以无功之罪亦当不加诛也,则可推而知之。

其七:翻览古籍,关于“殛鲧于羽山”,以“殛”为流放之意,颇多史料可举为辅证,如:《左传》即有“流四凶族,投诸四裔”;再如:汉代郑康成为《周礼》注疏,有“废犹放也,舜殛鲧于羽山者,……殛,诛也。……诛为言语责之,非有刑罪也”;又如:南宋人洪兴祖作《楚辞补注》,于“永遏在羽山,夫何三年不施”,解为“言尧长放鲧于羽山,绝在不毛之地,三年不舍其罪也”。

关于鲧的结局,除了《尚书》的版本,我也很喜欢《山海经》、《拾遗记》中,鲧在羽山化为玄鱼之类的传说。有人说羽山所在是今天的蓬莱,也许是吧!但我觉得那更像是时空交错中,两个影像的重合。
    来源: 看中国 责编: Ki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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