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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
牧民捡“狗头金”引争议 到底姓“公”姓“私”?
1月30日,新疆阿勒泰哈萨克族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意外捡到一块重7.85公斤、外形酷似中国地图的“狗头金”。“该不该上缴?”“狗头金”所有权归谁?宝物带来的讨论和反省显然超过了它的价值。
奇迹
新疆牧民无意间捡到7.85公斤大金块
新疆青河县牧民别热克·萨吾特前些年一家人靠饲养牲畜为生,去年他与朋友合伙探金。今年1月30日19时,吃过晚饭后,他像往常一样在青河县境内一处矿区转悠,突然看到地面上裸露着一块黄灿灿的东西,“走近一看,我惊呆了,天啊,竟是一大块金块,我激动得都跳起来了。”
这块“狗头金”长约23厘米,最宽处约18厘米,最厚处约8厘米,重达7.85公斤。更为奇特的是,金块有如人工镂空艺术品一般,形状酷似中国地图,其价值不言而喻。据当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
牧民别热克·萨吾特这几天成了新闻人物,他半开玩笑地说:“我家每天都是门庭若市,有的人拿相机拍,有的人发微信朋友圈,有的人和这块“狗头金”合影。”
现状
当地加强安保 牧民躲起不见人
随后,“狗头金”的话题持续发酵,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有媒体近日称,“捡金牧民的全家消失了”。昨天上午,记者驱车700多公里,来到了牧民家。记者看到别热克的母亲和儿子在家,而他本人却去了亲戚家。邻居们说,采访电话蜂拥而至,一天能有上百人找他,手机都开不了机,换了号码人家都知道,手机也不敢装在身上。在房子里都呆不住了,他到外面藏了两天,回来后又有好多人过来了,他又跑掉了。所以,他只是躲了起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失”。
考虑到牧民有生命财产安全隐患,当地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了对牧民的安全保护,并叮嘱牧民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
处置
有人出300万收购
牧民不敢轻易出手
网传当地政府花500万从牧民手中收走“狗头金”,记者联系了青河县政府,当地宣传部表示这一信息是虚假的。确实有人曾打算用300万来买这块狗头金,但是牧民要价500万,最终没有达成协议。还有珠宝商想出价1000万收购这块“狗头金”。这一新闻曝出来以后,由于归属问题难以确定,如果属于国家财产,私自卖掉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这位牧民也不敢轻易出手,只能留在手里等待调查结果出来。目前,政府组织的国土、矿产、公安等多部门联合调查已经结束,正在召开协调会来最终断定“狗头金”的归属问题。
争议
文物?矿藏?埋藏物? 网友认为属“无主物”
“狗头金”被发现之后,其归属就引发了争论。因为按照目前我国法律,倘若其被认定为文物、矿藏、埋藏物中的任何一类,都须上交国家。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文物的定义,无一例外与历史上的人类活动有关,因此“狗头金”作为文物的可能性基本排除。据西宁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程建伟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公民捡到黄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因此不受矿产资源法约束。
在中国地质大学教授刘家军看来,“狗头金”是一种含金量较高的矿石,但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矿石的地方,并不是矿区的规划范围,因此是可以自己保留的。刘家军教授说:“举个简单的例子,我可以到某一个地方敲一块石灰岩或花岗岩拿回家作为摆设,不必上交国家。”
民法通则中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目前,尚无证据证明“狗头金”有人事先埋藏或隐藏,上述条款难以对应。
不少网友认为,在新疆发现的“狗头金”应被视为民法规定的“无主物”,别热克·萨吾特可以按照“先占原则”,拥有“狗头金”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持上述观点。
声音
法规细一些
非议才能少一些
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狗头金”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背后其实是公法与私法之间的边界问题,而“狗头金”并不属于公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所有物,在法律适用上应本着鼓励、保护公民的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也认为,尽管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并未禁止公民“捡石头”,根据“法无明令禁止皆可为”原则,别热克·萨吾特占有“狗头金”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专家及网友普遍表示,目前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填补当下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地带,例如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类似别热克·萨吾特捡到“狗头金”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避免在法律适用方面引起争议。西宁律师程建伟程建伟认为,针对目前矿藏、文物、埋藏物等往往具有较大升值空间的情况,应当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奖励标准的指导性意见,由各省份本着鼓励上报者积极性的原则制定奖励细则,避免“想奖多少奖多少”的现象。
“‘宝物’是全社会的资源,单纯地争执它到底姓‘公’还是姓‘私’往往没有意义。它们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才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网友“乐宝2012”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