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中国》记者采访了资深传媒体人程翔,请他就香港《国安法》问题,对当前局势进行了分析。
香港“四化危机”
程翔表示,早年就他已经说过,梁振英上任后,香港会出现“四化危机”。 何谓之“四化危机”?
一、“两制”渐趋“一国”化
二、意识形态大陆化
三、西环治港常态化
四、治港班子左派化
这“四化危机”是在梁振英上台后逐步出现的。目前已经日益明朗了,“两制”已经变成“一国”。 西环治港常态化方面,上个月中联办公告:西环对港府有监督权(违法《基本法》第22条)。而意识形态大陆化,近日DSE(入大学资格的中学文凭考试)的考题都要牵涉如此多的政治考虑,就是把大陆的意识形态强加给香港的市民。治港班子左派化,是指目前所有港府官员都是左派出身,或亲左派的人。
这种趋势在一直恶化,而港人不想让这些事情发生,所以被迫走上街头抗议。但北京当局不从根本上解决这“四化危机”,反而想进一步把《国安法》强加给香港,这是在全面摧毁香港。
北京强推23条失败
港人之前讲“一国两制变一国1.5制”,如今变成“一国一制”。 因为中共完全违背《基本法》的明文规定,《基本法》白字黑字列明:第23条由香港人自行立法。中共代理立法,就是想把它的意图强加给港人。
当年23条立法失败,现在中共说要绕过港府,帮香港立法。而当年23条立法,也非港人意愿。那时中共镇压法轮功,在大陆全方位迫害法轮功,而中共看到法轮功在香港还可以继续炼功、请愿,因此它要求香港政府取缔法轮功。但法轮功在香港是一个合法注册的团体,并无做出任何违反香港法律的事情,这叫港府如何取缔法轮功呢?因此,中共强行叫香港为23条立法,这本身已经违反了“自行立法”的原则;“自行立法”明示,香港可以自己选择立法时间、立法方式和立法内容。
时任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建议,可否将港英时期的法律加以修改,适用于当前环境,变成港版《国安法》。其实当时《国安法》的七项内容,香港法律已经涵盖,不需要再另立新法。 这是当时港府提出的建议,但北京不接受,坚持为23条立法。这就成为后来50万人上街示威的导火线。后来23条被无限期搁置,至此,北京耿耿于怀,认为港人没有所谓的“国家意识”,开始慢慢收紧对香港的政策。
强推《国安法》
阻止民主派入立法会
为何现在中共要在香港强行推行《国安法》?因为它看到,至去年反送中运动以来,越来越多港人开始反共。单靠林郑政府、建制派议员为23条保驾护航,已经不能成事。 而且,中共非常担心今年9月份的立法会选举中,民主派大胜,建制派失去多数议席。
民主派抗争者的口号是“35+1”,只要取得“35+1”的席位,民主派就成为立法会的多数派,掌握主导权,可以左右港府政策,甚至弹劾林郑等等。民主派也可以在新一届的特首选举中,成为关键力量,左右选举。这些对于中共来说是夺权的行为,所以它要出“横手”来制止民主派获胜。更何况,在上一年11月的区议会选举中,民主派大获全胜,中共十分害怕此类事情再度发生,因此急推《国安法》。
在港人看来,本是很正常的选举,很正常的结果,但中共视之为夺权,即和中共争夺管制权,因此中共不会善罢甘休。《国安法》立法后,中共可以逮捕、起诉,或者制造舆论压力,迫使港府撤销民主派议员资格。因此,中共急推《国安法》目的有二,一是阻止民主派参选今次立法会选举,二是阻止民主派进入特首选举委员会,影响特首选举。
用《国安法》清除异己
程翔表示,中共还可以通过科技手段,比如AI人面识别,查阅手机聊天记录,群组聊天记录,个人动态等判断此人是否触犯《国安法》,是否“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或“勾结外部势力”。
在大陆,很多人都以上述罪名被捕。比如刘晓波,一个书生,写几篇文章,说几句话,就被判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共可以如法炮制,给很多人定罪。 比如,《愿荣光归香港》的作曲人和填词人,中共会说,“这首歌鼓吹港独,危害国家统一,将他们一网打尽”。 如果《荣光》的作曲人、填词人或散播者,要参选立法会,中共会视他为“支援港独”而撤销他的议员资格。总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反送中期间,很多港人打国际战线,向外国求援,在海外登广告,中共认为这都是“勾结外国势力”。 因此,如果《国安法》立法,中共会加罪于反送中运动的抗争者。中共会以《国安法》为武器,清除它不喜欢的人。另外,中共用“恐怖主义”来形容香港抗争的年轻人,十分不恰当。年轻人的武力抗争也是被员警暴力执法所迫。若无警暴在先,也就不会有武力抗争。
英国应有所行动
程翔还提到,英国作为《中英联合声明》的缔约国最有资格谴责、抗衡中共。英国也有道义和历史责任为香港发声,英国要把《联合声明》23年来的执行情况,逐项列出,写一份报告呈交给联合国。报告要详细列明中共如何违反《联合声明》,而这个报告也要在联合国备案。这是英国必须要做的,是英国最起码可以做的,报告或不能制约中共,但这份报告会作为历史档案被保留,因此是值得做的。
英国政府有责任保护BNO(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海外英国国民的简称)持有者。当年英国不予港人英国国民身份,是因为当时认为中共不会欺人太甚。但23年的经验证明,港人的自由和人权已经受到威胁,因此英国有责任保护港人,提供一个安全门,给港人一条逃生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