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篮球巨星乔丹告陆商侵权 陆最高法院开审
2016-04-26


前美国职业篮球NBA巨星乔丹(Michael Jordan)状告中国大陆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4年来屡屡败诉并上诉,4月26日大陆最高法院开庭审理,各方激辩4小时,最终并未当庭宣判。

据大陆媒体报导,成为本案争议焦点的大陆乔丹体育公司,在大陆拥有一定知名度,在大陆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乔丹2012年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姓名权、违反大陆的商标法第31条相关规定等为由,向大陆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院方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乔丹之后又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院方判决驳回上诉。

乔丹2015年向大陆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受理,院方组成由副院长陶凯元担任审判长的5人合议庭,4月26上午9时开庭审理。

报导称,本案焦点在于争议商标注册是否损害乔丹主张的姓名权,违反大陆商标法第31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在4小时庭审中,乔丹方面认为,中文乔丹和对应拼音应受法律保护,乔丹体育利用商标引导消费者,具攀附乔丹良好声誉的恶意;乔丹体育方面则认为,乔丹不享中文名与拼音的姓名权,请求维持原判。

此前,大陆媒体引述法律界人士表示,乔丹享有自己姓名的姓名权,作为知名人士,无论他的姓名翻译成哪种语言、文字,姓名权都受法律保护。至于大陆的乔丹体育公司将“乔丹”二字注册为商标,也享有商标权,并受法律保护。但根据大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商标权侵犯他人姓名权,需承担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来源: 大纪元 责编: Ki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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