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冲:打击谣言的尺度:官方“辟谣”虚假
2015-01-30
现在有个趋势,就是民间“传谣”,官方“辟谣”,而过三个月或半年后,证明民间的“传谣”是真实的,而官方“辟谣”是虚假的。

 这几年,对于网络谣言的打击一直没有停止,然而,何为批评,何为抹黑;何为求证,何为谣言,其实缺乏标准。

 不可否认,在网络的江湖上,各种利益博弈,为了政治利益、商业利益或其他利益,有人不惜通过制造谣言达到目的。然而,无论为了什么崇高的目的,打击谣言的过程中都需要尊重法治,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尊重言论自由这个基本准则。 

打击谣言,首先必须清楚什么是谣言。古往今来,通过造谣抹黑对手打到目的的案例不胜枚举,战争状态下的所谓“对敌宣传”也可以算作谣言。因此,在中外的各项研究中,均没有给谣言准确的、令人信服的定义。西方国家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宣传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谣言。

 什么是谣言?最为令人信服、传播最广的定义是:谣言是利用各种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

 惩治谣言,需要依法。《刑法》中规定了侮辱罪、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其实也适用于谣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法治理谣言,一定要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有人常说,阳光、空气、水和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而自由包括行动的自由、思想的自由和表达的自由,这一点在中国的宪法里有明文规定予以保护。

 鉴于此,对谣言的打击一定不能违反保护言论自由的基本原则。网上举报官员不算谣言,因为这是否是事实,纪委、司法机关调查即可;对政府不当行为的监督不算谣言,政府为人民服务,人民也有权监督政府,这符合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原则;对历史问题和历史人物的反思不算谣言,因为一个民族只有认清历史才能面对未来,把历史当作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是对古人的亵渎和对今人的罪恶;发布信息不准确不能算谣言,因为民众所知有限,不能期望他们和官方一样掌握权威信息。

 现在有个趋势,就是民间“传谣”,官方“辟谣”。而过三个月或半年后,证明民间的“传谣”是真实的,而官方“辟谣”是虚假的,结果却有人因此“传谣”而锒铛入狱。这种状况其实是对言论自由的损伤,也是对官方信誉的损伤。 

谣言还是真相?实话还是假话?这些不应该靠一个命令或是一个简单的声明下结论,而是应该通过公开,这是个最有力的方式。谣言止于公开,这是个颠扑不灭的真理。在信息如此发达的今天,任何对真相的掩盖都是不明智的,而及早公开就是真相战胜谣言最好的方式,而不是“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公开就需要多元的碰撞,这个过程会产生矛盾、纠结、抱怨,但它可以最大限度保证结果的公正。美国法官勒尼德•汉德说,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

 还有一种不良倾向,就是动辄说某种言论是谣言,意图是煽动社会不满,以此治罪,这缺乏依据。以此治理,会让国民噤若寒蝉,道路以目,整个社会失去反思的能力,也失去活力。 

言论只有在直接煽动叛乱、反抗等行为时,才构成犯罪,把合法的政治言论当做调唆煽动,是最大的不宽容。 

言论自由当然有边界,不是可以随意造谣,对此,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有如下经典判例: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恐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暴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护。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能造成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祸害。

 以此说法处理网络谣言较为合适。当一个人在网上质疑雷锋被调查时,他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对历史人物、历史问题的反思,这不会引发“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也不会给身边人带来危害。当然,雷锋的家人也可以告他“诽谤罪”。这就需要法官在尊重言论自由的基础上,给出公开、公正、公平的审判。
    责编: 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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