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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议会 惑普选行政长官符合公约
【看中国记者陈怡妙纽约报导】11月12日,香港议会开例会,刘慧卿议员向政府咨询关于“普选行政长官”的议题,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刘江华回答。
刘慧卿议员表示,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第二十五条(丑)款,公民应在不受无理限制下,有权利及机会在选举中投票及被选。另一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4年8月31日就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特区”)行政长官普选等问题作出决定(下称“人大常委决定”)。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于9月23日在日内瓦召开会议,审议香港特区按《公约》落实行政长官普选事宜。据报,委员会认为香港应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实施与《公约》相符的普选权,而香港在遵循委员会的建议方面的表现并不令人满意。
刘慧卿议员问(一)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如果在人大常委决定的框架下进行,是否符合委员会的要求;政府是否以符合委员会要求的方式,订立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制度,以确保港人能在不受无理限制下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和参选权。
问(二)政府有没有责任确保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方式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
答:特区政府已知委员会于今年10月23日的会议上,曾讨论有关《公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情况,但特区政府仍未收到委员会就其讨论内容的任何正式通知,因此现阶段不适宜作任何具体评论。
就刘议员的问一和问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建基于国家《宪法》和《基本法》。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刘慧卿议员的问(三)鉴于中央和香港特区的政府官员均曾经表示,香港是按《基本法》和人大常委决定而不是按《公约》实行普选,而且当年英国政府把《公约》引申至适用于香港时,加入了不实施《公约》第二十五条(丑)款的保留条文,除了该保留条文外,当局有何理据支持香港的普选制度不受《公约》规范的说法?
答:(三)就《公约》方面,当《公约》于1976年被英国政府引申至适用于香港时,作出了保留条文,保留不实施《公约》第二十五条(丑)款的权利。在特区成立后,根据1997年6月中央政府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以及《基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而且须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因此,香港的政制发展须达至普选的最终目标始终是以《基本法》和相关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决定为根据,而非《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