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事件

一月间,香港有一件“小事”发生,一个14岁的中三女孩,在金钟政总旁,用粉笔画了二朵“小花”,接着中区警区重案组以“摧毁或毁坏财产罪”将女孩逮捕,并且向法院声请孩子的保护令,法官竟然“差点”将孩子裁定移送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

事实上,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60条的规定,所谓“摧毁或毁坏财产罪”,必须是“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即属犯罪。”

用粉笔摧毁他人财产?由重案组逮捕14岁的粉笔犯?

况且根据香港法例第213章《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规定,移送儿童及青少年院保护管束,必须是青少年“袭击、虐待、忽略、性侵害;健康、成长、福利受到忽略或正在受损害;不受控制的程度会导致自己或他人受到损害”等四种情况,如果依法规定,这位少女不过就是以粉笔在墙上画了二朵花,这样的行为纵然政治立场不同,可以有不一样的评价,但是何必用这样的方式移送少女?

快要过年了,但是别忘了,香港仍然有诸多的朋友在奋斗。如果一个法治自诩的英国殖民地,交给祖国后,法治紊乱,只为政治服务,请问这样的政权,是不是值得香港人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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