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赃款购房产遭没收 情妇罗菲叫停被驳
2016-11-28

 

中共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被判死缓,其全部财产被没收,其中包括其情妇罗菲名下的一套房产。北京法院发布执行通告后 ,罗菲对此叫停,但近日被驳回;要求“腾房”。

据《法制晚报》11月28日报导,张曙光因受贿4,755万余元(人民币,下同),2014年北京二中院对其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二中院开始执行。在法院要求罗菲腾房时,罗菲提起执行异议,称该套房产是其父母为她购买,不属于张曙光受贿所得,要求停止执行。

《法制晚报》记者28日上午获悉,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罗菲异议申请,要求罗菲腾房,如果在限定期限内不自行腾房,法院将强制执行。

报导称,2015年1月20日,北京二中院作出执行裁定,对张曙光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包括银行存款和房产。

裁定书分八项两部分,一部分是银行存款,其中包括冻结的张曙光的全部银行存款;张曙光妻子名下的存款和张曙光情妇罗菲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二部分是房产,包括张曙光名下位于海淀区上河村的一套房产和地下车库;一套位于上海市虹许路的楼房;一套位于海淀区蓝靛厂南路的房产。

上述第三套房屋在案发前由罗菲居住。

2015年12月11日,二中院发出公告,将对查封的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拍卖,责令房屋所有权人及占有人于2016年1月11日前迁出涉案房屋,到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

随后罗菲向二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二中院认为罗某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2016年11月17日,北京市高院作出裁定,驳回罗菲的复议申请,维持二中院的执行裁定。

张曙光的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张曙光于2005年至2009年间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局长期间,曾向某公司总裁先后3次索要钱款800万元。其中罗菲在证言中称,2007年,张曙光给了其280万元,用于购买蓝靛厂南路房产。张曙光在供述中也称,自己给罗菲钱用于购买房产。

2011年2月28日,张曙光落马;2014年10月17日被判处死缓。张曙光被控在2000年至2011年受贿4,700万元,其部分收贿行为是透过其罗姓情妇进行。

罗菲1981年出生,原是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一名女高音歌手。

2013年11月7日, 罗菲被北京二中院以受贿罪开庭受审。当时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1年1月间,罗菲明知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宇给予的198万余元款物,是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饰、隐瞒。

2014年11月24日,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罗菲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罗菲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张曙光是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心腹。媒体报导称,张曙光包养原中国铁路文工团歌舞团一女歌手,刘志军的情妇以两位数计,两人还共享俄罗斯情妇。

2011年2月12日,刘志军被调查;2013年7月,其犯受贿和滥用职权罪被判死缓。

刘志军被认为是江泽民一手提拔的江派核心人物。中共铁道部曾长期为江派势力所掌控,被称为“半独立王国”。 
    来源: 杨一帆 责编: Ki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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