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工作合同时应避免的三个错误
2014-12-21

薪水谈判

找工作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却令人兴奋。可惜实际生活中,企业和候选人往往会做出一些严重影响这份激动的事情。无论你是招聘经理或求职者,为了努力保持这份兴奋感(因为这应该是一个新的开始!),请注意避免以下的错误。 

企业方面的误区

1. 面试结束3周后才给录用信

过长的面试过程对应聘者来说是种煎熬,公司应尽量避免,但也可以根据情况需要决定。

有一种情况却不是必须的:最后一轮面试过了几个星期以后才给头号人选录用信。没有人喜欢退而求其次的感觉。用人单位不会想给求职者留下这种印象,之所以给了你录用信,是因为第一号人选没有接受合同。在另一方面,快速的给出录用信,会让头号人选感到被追捧,也会提高录用被(愉快)接受的机率。

2. 虚报应聘者的工资

关键在于:支付求职者他们应得的工资。基于求职人员以前的工资薪酬来限制薪水的政策是可笑的。因为这个古老的政策而失去一个理想的人选是荒谬的,要考虑到再次寻找员工成本是很高的,还有可能以更高昂的费用招来一个欠佳的员工。

类似的,即使给了求职者公平的薪水,也要有一个开放的心态,求职者很有可能会进行薪水谈判。几千美元对求职者来说可能是很大的区别,但对一家大公司的预算来说就不算什么了。

3. 回复截至日期不够灵活

强迫求职者在他(或她)准备好之前接受工作是具有灾难性的。要尽快得到回应的心态可以理解,但只给三天的周转时间是不应该的。毕竟,你不想让你的新员工在上岗第一天甚至之前就假设如果没有签这份合同会发生什么。给予求职者充分的时间来作出决定,意味着公司做了公司该做的,以确保求职者权衡了利弊,是在头脑清醒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
责编: A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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